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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洗钱罪典型案例(二)

最新洗钱罪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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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洗钱案

开展“一案双查”,自行侦查深挖洗钱犯罪线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原系江苏某机关工作人员。

1.上游犯罪

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的前夫陈某(另案处理)以个人或徐州泰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名义,以投资生产蓄电池、硅导体等项目需要大量资金为由,通过虚构专利产品、夸大生产规模和效益等手段,在南京、徐州等地区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10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7亿余元。陈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洗钱犯罪

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在明知陈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下,先后开立6个银行账户,提供给陈某使用,共接收陈某从其个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亲友银行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6.6亿余元。张某前往银行柜台将其中的67万余元转账至陈某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将1156万元以开具本票的方式支取并汇入陈某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让陈某取现或用于购物付款;张某还将网银U盾提供给陈某,由陈某及其公司会计将其余6.5亿余元使用U盾陆续转出。另外,20093月至20118月间,张某将工资卡账户提供给陈某,接收陈某转入的非法集资款共计307万元。张某将转入资金与其工资混用,用于消费、信用卡还款、取现等。

(二)诉讼过程

在陈某集资诈骗案审查起诉过程中,集资参与人返还投资款诉求强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有部分集资诈骗资金去向不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自行侦查,并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调取证据。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通过监测分析相关人员银行账户的交易情况,发现陈某本人及其关联账户的巨额资金流入其前妻张某的账户。经传讯,张某辩称其名下银行卡由陈某开立并实际使用,且已与陈某离婚多年,对陈某非法集资活动并不知情。针对张某的辩解,检察机关进一步调取相关证据:一是调取张某名下银行卡开户申请、本票申请书、转账凭证等书证,并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确认签名系张某书写,证明全部涉案银行卡、本票以及柜台转账均为张某本人前往银行办理;二是经询问陈某亲属、公司工作人员证实,张某与陈某离婚不离家,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交往,公司员工曾告知张某协助陈某吸储的工作职责,张某曾向公司负责集资的员工表示将及时归还借款。上述证据证明张某应当知道陈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后查明了陈某非法集资款的部分去向,同时发现张某明知陈某汇入其银行账户的资金来自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仍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陈某将非法集资款转换为金融票证,协助陈某转移资金,涉嫌洗钱罪。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后,将张某涉嫌洗钱罪的线索和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经立案侦查,2016321日对张某以涉嫌洗钱罪移送起诉。2016926,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张某提起公诉。201789,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某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万元。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201712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特别是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未按补充侦查要求补充搜集证据,关键证据存在灭失风险,需要及时搜集固定,侦查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自行侦查,并将自行侦查向公安机关通报,对侦查人员怠于侦查的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2.检察机关对洗钱罪上游犯罪开展自行侦查的,应当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在自行侦查、同步审查时,应当注意全面搜集、审查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去向的相关证据,如资金转账、交易记录等。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应当将犯罪线索和搜集的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做好跟踪监督工作,依法惩治洗钱犯罪。

3.有效运用自行侦查追缴违法所得,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各种违法手段转移非法集资款,导致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以追踪资金为导向,严惩转移非法集资款的洗钱犯罪,有利于及时查清资金去向,有效截断资金转移链条,提高追缴犯罪所得的效率和效果。在依法查办陈某集资诈编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作为,依法自行侦查、立案监督、追诉张来洗钱罪,会同公安机关及时查清、查封涉案资产,追缴犯罪所得并返还给集资参与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肯料来源:最高检、央行联合发布的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