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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卷入洗钱犯罪

警惕卷入洗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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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洗钱罪做重大修改

202012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3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做出重大修改。

()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洗钱犯罪

从原洗钱罪的定义和司法实践案例看,洗钱罪的主体只能是提供资金账户或通过其他不同的方式协助上游犯罪主体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的帮凶,而且是在实施上游犯罪后才约定协助的帮凶。如果犯罪分子实施上游犯罪后自己洗钱洗钱行为作为上游犯罪行为的自然延伸,被上游犯罪行为吸收,不具备独立的犯罪构成。大量自洗钱行为无法以独立洗钱罪名义定罪,是造成洗钱罪定罪数量低的主要原因。

2018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我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进行了互评估,将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自洗钱行为不构成洗钱罪作为问题提出,按照FATF的要求,必须在3年内整改。此次修正将原文中明知去掉,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洗钱犯罪。

(二)增加地下钱庄作为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洗钱

增加地下钱庄作为洗钱行为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说明中,增加了地下钱庄作为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洗钱,旨在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地下钱庄是社会上对从事非法地下金融组织的俗称,违法犯罪分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买卖外汇、跨境汇款等业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地下钱庄作为游离于正轨金融体系的非法金融组织,隐蔽的运作方式和资金交易的快速、便捷特性,已经成为各类洗钱犯罪分子跨境转移贪污贿赂赃款、隐瞒犯罪所得、逃避金融监管和法律制裁的洗钱首选通道,有的甚至成为暴力恐怖组织进行恐怖融资的主要手段,助长贪污贿赂、走私、贩毒、黑社会组织、恐怖融资等洗钱上游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

发现洗钱活动,您可以通过如下途径举报:

向公安机关举报

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地市支行反洗钱部门举报

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举报

举报信箱: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32-134

信箱收件单位: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